准驾证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一)《准驾证》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二)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持证人申请要求注销《准驾证》的;
(五)交通部规定其他需要注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一)《准驾证》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二)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持证人申请要求注销《准驾证》的;
(五)交通部规定其他需要注销的。
《准驾证》注销后,自行失效。
被注销《准驾证》的驾驶员,可以重新申请《准驾证》,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其中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准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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