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需要自己提供哪些证据
针对诈骗罪的定罪所需的证据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存在主观恶意的物证,这是指可以客观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各类物品以及相关痕迹;
用以明确诈骗金额及其转账流水等关键信息的书证,此类证据主要通过其记录的具体内容与展现的思维活动来辅助证明案件的实际状况,同时包括各种形式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材料等等;最后,来自于自身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掌握的案件相关信息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的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通常采取口头表述的方式,并通过笔录予以固定;在得到办案人员许可后,证人亲自撰写的书面证词亦可视为证人证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诈骗罪定罪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恶意的实物证据,它是指通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以及残留痕迹进行取证,从而证实案件真相的重要依据。
2.用以证明诈骗金额以及转账流程的书证,这是指通过对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等的记载内容及其所体现出的思想进行分析,以此来印证案件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3.由犯罪嫌疑人自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就其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详细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通常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并以笔录形式予以固定;若经办案人员同意,证人也可亲自撰写书面证词,该书面证词同样属于证人证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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