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其内容或者程序有瑕疵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无效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作出决议之日起无效。(1)作出决议的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可以撤销决议。如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人召集,部分股东未收到通知,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会议决议的。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决议。决议所作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可以撤销的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无效决议在法院判决前生效。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事由:对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的争议;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争议。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除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外,无权提起诉讼,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确认该决议无效。(3)被告:公司。
本公司是确认决议无效诉讼和撤销决议诉讼的被告,因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决议取得财产权益的一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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