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一、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行为;或者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买卖行为;或者通过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运输行为;或者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邮寄行为;或者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存放某处的储存行为等。“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能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大量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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