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类似于法官或法庭顾问,其即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这次司法解释称之为专业人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力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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