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承租公司的法律义务
时间:2023-07-20 07:00:17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造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超出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意以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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