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内,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职工在工作间隙中简短的休息时间,如单位中午的午餐时间和少量的休息时间,这段时间,如果职工留在单位不回家的,也应当算做工作时间。
2、在工作岗位上。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必须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为工伤。
案例分析: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法院审理查明,考勤登记表显示无论从小符在作业车上发病,还是从小符感觉身体不适时起,至小符被送往某市转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因此,小符突发疾病身亡的过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工伤的人认定涉及到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应该谨慎认真的履行自身职责,对于符合规定的给予认定,对于上班途中病发身亡的,如果是符合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时间点及是否在上班的过程中,所以对于上班途中病发身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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