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作违规行为:
1、放炮器不完好仍然进行放炮作业的;
2、放炮母线有损伤不进行处理的;
3、放炮员将不随身携带炮器钥匙的;
4、以下工作没有做到由放炮一人操作的;
(1)放炮母线连接脚线。
(2)检查线路。
(3)通电工作。
5、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6、没有按规定使用三泥的;
7、装药后脚线没有悬空的;
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有明接头,放炮母线不按规定悬挂的;
9、做引药时用雷管代替竹(木)棒在药卷上扎眼的;
10、做引药时雷管不装在药卷顶端的;
11、不按规定的方式联线的;
12、不按规定的起爆方式装药的;
13、不掏煤(岩)粉就装药的;
14、警戒距离不够的;
15、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行处理,仍然进行放炮的;
(1)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
(3)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
(4)工作面风量不足,即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巷的风速小于0.25米/秒,岩巷风速小于0.15米/秒。
17、放炮前不按规定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18、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19、炮眼深度小于600毫米或浅眼爆破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放炮的;
20、炮眼内发现异常现象仍进行装药放炮的;
21、一次装药多次起爆的;
22、放炮时没有对各种工具、设备、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23、放炮后对剩余的雷管、炸药没有按规定归还炸药库,乱丢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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