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包括什么部门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
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二、经济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经济仲裁的特点如下:
1.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成员多为各行业专家,由于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2.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仲裁,自觉执行裁决;
3.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不仅耗时少,而且成本低,与诉讼制度相比,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
4.仲裁一般不进行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经济仲裁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确定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地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确定。如果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则当事人可以起诉,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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