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人来说,印度专利申请是较不熟悉的领域,本文简单摘录基本申请程序之外的一些特殊规定,供已经申请或计划申请印度专利的读者参考。
印度专利局2014年第1季调高多项规费,同时也发布小实体企业申请人优惠办法,惟此一优惠仅限投资额符合规定的小型企业适用,学术研究单位的申请人无法受惠,至于多国设点的跨国集团申请人,因印度主管机关并未释明法规适用方式,而未依规定缴纳正确规费、错误主张小实体资格,不仅可能造成规费损失,更可能丧失专利权,因此申请人若无法肯定本身具备小实体资格,建议缴纳大实体规费。
若印度申请案申请人非发明人,即使优先权案与印度案申请人相同,仍应出具转让文件之类的正式权利转让证明文件,若仅提交Form5发明人宣誓书(注1)或由发明人签署Form1申请书(注2),都不能证明相关权利确实已自发明人转手予申请人,无法真正满足此项要件。
印度专利申请人有类似美国IDS制度的揭露义务,简单说,印度《专利法》第8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分两项:于规定期限内呈报外国对应案的基本数据及状态更新,及提供外国对应案可专利性相关核驳数据。违反规定者,印度专利局依法可不予专利或撤销原核准专利。
印度居民发明人何时可或不可将发明相关权利转让予外国实体?印度法规并未对此多加限制,但印度《专利法》第39条规定:除非对外申请专利前已先取得印度专利局核发的境外申请许可,又或已先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逾六周且未收到官方其他指示,否则印度居民发明人及其受让人不得以外国为第一专利申请国。
印度《专利法》第146条第2项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1条规定,每年3月31日前,专利所有权人需提交前一年所有已公告专利的专利发明商业使用报告,即使无专利投入商业使用,也需据实呈报。
印度专利局近期公告多份不同领域的审查基准,主要包括:
《传统知识及生物材料相关专利申请案处理指南》(注3);
《生物科技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注4);
《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草案(注5);
《制药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案审查基准》(注6),
相关领域的申请人需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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