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借条的复印件是没有用的,通常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处理案件时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愿意还款时,仅有借条复印件时,该复印件无效,应当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借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借条的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将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之后确认无误或是对方对于复印件的证据不表示异议的,那么复印件就将被采信;第二种情况就是因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实或者是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会采用复印件作为证据。
2、针对于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使用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话,就需要注意的是复印件是作为的一种间接的证据来产生证明力的,不能因为复印件在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将其完全的否定,还有就是作为传来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其证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3、关于复印件作为证据,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无法与原件或者是原物进行核对的复印品或是复制品就不能作为单独的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并不代表,没有经过核实的复印件完全的就没有证明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其证明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即使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或是遭到了相关的质疑,但是只要是按照间接的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对复印件进行查证,仍然也是能够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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