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之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有义务无条件地偿付被继承人所欠缴的税款及债务。
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仅限于股权,则遗产继承人需以该等股权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若股权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遗产继承人有权选择仅以股权价值为限进行偿债,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承担超过股权价值部分的债务。
若遗产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他们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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