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暴动越狱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1、暴动越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
2、暴动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3、实施暴动越狱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
4、暴动越狱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既遂的量刑
聚众持械劫狱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刑场上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本条对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刑: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暴动越狱或者聚众劫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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