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外地开设需不需要重新注册
时间:2023-07-06 19:40:16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当然需要重新注册。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属于违法设立分公司,会被工商局处罚。

具体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在总公司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是本地要去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需要以下证件: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

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

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5份)

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9、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1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都是在本地的话,需要以下材料:

1、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2、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6、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产权证复印件(如出租方为公司的加盖骑缝章;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骑缝签字)或产权证明原件;

9、房产备案信息登记表;

10、总公司章程(必须到总公司所在地的档案局拉章程并由档案局盖章)。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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