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索欠款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其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同时知道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超过这个时间界限长达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对其请求不再予以保护。
唯有在存在特殊情形下,例如争议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法院才能经过债权人的特别申请,依法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对于追索欠款这一事项而言,确实设有时效性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时效期间之内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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