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
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一、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要怎么办呢?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的解决办法:
第一,双方可以通过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为媒介,进行协商;
第二,协商不成的,拥有探望权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止探视权的规定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然而由于中止探望权行使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利益,行使不当,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探视权不让接走怎么办
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也只能暂时带走;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二、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综上所述,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双方的身份信息,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被探望人死亡的,探望权人死亡的探望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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