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签订合同不适格主体
时间:2023-07-01 15:44:54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风险有:1、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以上风险会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追认后才会发生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同性格会计分录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一:自作聪明型分录:

税案: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显示,某个人股东于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款项一直没有归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该公司股东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税款70余万元扣缴入库,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约35万元。

分录还原:

当时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补税。

分录演绎:

筹划大师说,说了大家需要自己扣条文,你就是任性不听俺的话,你看看补税了吧。你看我给你怎么筹划这个分录。

比如我1月1日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我12.31日做这个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然后第二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你看看,完全遵从税法的筹划,这个钱永远这么借下去。

分录性格分析:

你真要这么做,也要注意影响,12.31日还了,第二天就又借走了,试问税局就这么放过你?哈哈.此类性格分录自作聪明但是别太过了。

二:自作主张型分录:

税案: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以转租的方式收取租金冲减管理费,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18000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1008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481.5元,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分录还原: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分录演绎:

一些企业把旧报纸卖了,你要不就是不入账,入账的话如实纳税。可是分录

借:现金

贷:管理费用-书报费

分录性格分析:

实务中确实存在这个现象(账务处理无准则,科目选择看税收,借贷相等就行了,稽查发现,我认错,稽查不来,就这么做。)以上稽查案件可能是会计确实不知道需要确认收入,可能就是明知道自作做账的冲费用。个人觉得账务处理还是需要(心中有准则,税会协同做,风险可把握,分录无话说),不可自作主张。

三:自欺欺人型分录:

税案: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指某行业协会存在发放年终奖及变相发放物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涉税问题。经多方收集证据,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近30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在对该单位的突击检查中,检查人员从财务电脑中发现大量的“国庆(山姆卡)发放表”、“元旦福利发放表”、“端午福利发放表”等涉税资料。经与工资薪金发放和个税扣税记录比对,发现该单位没有将上述福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税法的威严和确凿的证据下,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单位一直采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员工的福利。为了少缴税款,单位要求出售购物卡的大型商场开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并以此冲账。检查人员乘胜追击,进一步发现查实该单位虚列名单发放专家费,少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分录还原: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分录演绎:

借:管理费用-党的群众路线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诸如此类的科目都是穿上马甲,别以为给会计科目找个组织就可以任性的做账,此类分录的主要特征就是给科目带个帽子,让其蒙混过关,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科目随便你怎么写,但是科目背后的支撑材料,真实发生的支撑资料,税局管你科目是啥,你就是把这些费用列入到党的活动经费中,如果不是真实发生照查不误。

分录性格分析:

实务中如同以上税案的问题似乎比较多,那么其他人这么做,是不是代表就可以这么做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首先做这个分录的时候自己借贷是平的,可是我想可能心电图会波动比较大。其次税局对这些年年月月都是重点关注的,分录摆明了就是自欺欺人。

四:自以为是型分录

税案: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上海市某税务稽查局对医疗行业的**D医疗器械公司实施专项检查。经查,**D医疗器械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应视同销售给关联企业—上海F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钢针、外针管、固定铁芯等原材料业务,采用调拨手法,故意隐瞒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其价值120余万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税款及附加费用、加收滞纳金、处罚款共计32.83万元。

分录还原:

借:库存商品-A处

贷:库存商品-B处

分录演绎:

借: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3600

贷:应付账款93600

借:应付账款93600

贷:银行存款4680

现金88920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8500

贷:应付账款58500

借:应付账款58500

贷:银行存款2925

现金55575

注:要是一个单位的比较多的这类分录,税局估计一看就知道,你这个有可能涉及购买发票行为,手续费为5%(两笔分录支付给票方的手续费是93600*5%,58500*5%),虽然相关的认定不能单纯从分录去看还需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你这个到底是否涉及购买发票,但是一个企业要是这类分录太多第一肯定会引起税局注意。分录上写着:我在买票。呵呵

分录性格分析:

这类分录更多的完全是按照自己的道理来操作,不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或者自认为通过分录能将风险规避,要知道

五:自娱自乐型分录

税案: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其他自娱自乐分录演绎:

1.调整来调整去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下个月发现数据比较大,全部入预收账款不好吧,于是乎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下个月发现不好,干脆全部入预收账款算了,于是红冲上月的。

2.所谓的筹划

关于一些需收取后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价外费用等,自己一拍脑袋,我走其他应付/应收款不久规避了这个价外费用吗?于是乎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

按照这个分录,我把收入都可以以后要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走拆分为其他应付款,你看此事如何?

3.所谓的评估

房产公司早前购入以低价土地,想想现计算土增增值税增值比较大,于是乎现在重新评估土地价值。然后根据重新评估价值来个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资本公积

这么做可能?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帐怎么做,土增依然以取得时成本计税基础。

分录性格分析:

不管是税案中,企业自行对账务调整,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自己在那自娱自乐的调整账务和分录,都是娱乐性质的。不按照会计准则,不按照税法要求。一切都是满纸荒唐书,到头来是一把心酸泪。且娱且珍惜。

六:自作自受型分录

税案: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底将其“职工福利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期初余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转入了“未分配利润”。由于这一会计处理方式有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4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自作自受分录: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贷: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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