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见证人需具备如下必备素养:
首先,有充分的签署法律事务能力;
其次,应确认本人与继承人和/或受遗赠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而在最后,需要清楚了解和掌握遗嘱内容及其使用的文字及表达方式。
遗嘱见证人,即是在立遗嘱者设立遗嘱过程中现场见证并提供证明的人士。
通常情况下,要求有两名或多名公证员出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明确规定,有部分人士不适合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职务:
具体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未被赋予见证能力的人员,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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