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往往让当事人极为头痛,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更让当事人觉得异常的恼火,面临着极大的行政压力,很多被拆者常常感叹自身的倒霉,感慨投诉无门与无助。除了拆除违章建筑时动用大批的社会不明身份人员之外,更多的是给当事人造成的心理阴影。随之而来的将违章建筑材料也一并卖掉、拉走充公等等行为更加给当事人造成了一笔不小的财产的损失。
实际上,在我承办的案件中,拆除违章建筑主体、程序违法的情形太多太多,给当事人造成的压力和损失也太大太大。通过对每一个案件案情的分析,我常常发现,拆除违章建筑其实潜藏着很多猫腻,想要维权其实大有可为。
其一,从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入手。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目前主要是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尚无权力对此进行认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城管、区政府这样的主体常常扮演着拆违的角色。法无授权即禁止,上述部门手伸得太长,显然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遭遇拆违的案件时,分析做出该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往往容易获得极好的效果。
其二,从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入手。鉴于另一篇文章已经对此予以分析,在此不与赘述。
其三,从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入手。其实,违章建筑的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鉴于很多法律已经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有明确详实的规定,本文在此不与赘述。在此想特别强调一点的是:违章建筑的拆除目前在法律框架下还仅限于违章建筑的在建或者刚建阶段,对于存续已久的违章建筑,所谓的相关部门是否有权拆除,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定论。因此,对于那些已经修建已久尚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当事人在房屋面临拆违时,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的建筑材料应该归谁所有。在现实生活中的惯常做法是违章建筑的材料往往被拆除部门自行拉走,或者将建筑材料变卖用于以料抵工。显然这种类似于抢劫的行为是极其荒谬的,一方面法律上对于违章建筑的材料并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毫无疑问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手续建设房屋确属违法,但是违法也仅限于程序上未取得批准而已而对于违章建筑的材料本身,是当事人花费合法财产购买获得,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即便是通过偷抢等违法方式获得,其惩治部门也不应当是拆除违章建筑的具体实施部门。因此对于将违章建筑的材料予以收缴或者变卖的行为违法的,这也是我想说的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在此想提醒广大的当事人在遭遇拆除违章建筑后的维权问题,需要掌握方法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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