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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