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
根据《徐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方案》(徐政发[2004]65号)关于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决定对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设立徐州市市容管理局,挂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原区城市管理局改名为区市容管理局,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是各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黄河故道容貌环境管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环境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能划归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四)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油烟与污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划归市环保局。
(五)设立徐州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负责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查处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环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草案;制定相关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行业规范等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组织、协调全市市容环卫的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区停车场点、洗车场点的容貌秩序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标志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利用、消纳工作;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全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卫停车场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科技研究和开发,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科技进步和成果的转化。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业务工作,依法受理区市容环卫与城管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指挥、调度各区市容与城管执法队伍开展各类专项执法工作;必要时,对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予以督查。
(七)负责黄河故道(市区段)的水面保洁、管理工作,并在该区域内行使市容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系统的组织、作风、队伍建设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人员和编制
(一)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徐州市九里山建筑垃圾堆放管理处、徐州市庞庄垃圾卫生处理场管理处、徐州市上山垃圾处理厂、徐州市黄河故道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上述机构的正式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随机构与职能一并调整到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二)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受市公安局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安排,分局局长由市公安局与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协商确定后,市公安局按照程序任免。
(三)职能调整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及其城市管理分局所属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职能划转和实际需要,由市编办核定。
(四)被调整的单位,其职能、机构和人员调整在市人事、编制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原有资产、债权、债务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四、关于队伍管理
市、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各区派驻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中队,其人、财、物必须由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管理,不得将执法队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下放到办事处,已经下放的,必须立即改正。各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徐政发[2004]65号文件规定的职能履行职责,协助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大队)的局长(大队长)和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长的任免,在征得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同意后,由区、开发区按程序任免。
五、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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