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参加庭审合法吗
为了实现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设立合议庭制度至关重要。
其宗旨在于通过合议庭成员深入探讨案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进而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评议决策。
若有任何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参与其中,则无疑是严重违反诉讼法之规定的行为。
合议庭的构成一般需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审判员(必须为单数)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对于第二审民事案件而言,合议庭成员应全部由审判员担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对于再审案件,如原审为第一审,则应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建合议庭;如原审为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则应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建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二、法院开庭了转合议庭多久判
在案件审理完成之后,合议庭通常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宣布判决结果。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基础性审判组织,其构成人员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临事而定,由院领导或是庭长指派一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当院长或庭长亲自参与审判工作时,他们将亲自担任审判长的职务。
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若出现意见分歧,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观点亦应被详细记录在评议笔录中,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合议庭是由三名及以上审判人员共同参与审判和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这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了一部分较为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所有案件都必须通过合议庭进行审判;至于行政案件,不论案件复杂程度如何,也都需要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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