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五种刑事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以下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缺乏犯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处理不服的申诉?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是负责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对于被监管人员的不服申诉,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法》的相关规定,被监管人员对监狱管理人员和狱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监管人员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被监管人员的不服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被监管人员的不服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被监管人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处理被监管人员不服申诉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结: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被监管人员不服申诉的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处理程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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