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两种债权
(一)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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