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时邻居无理取闹怎样办
1.请村委、居委会介入调节。村委、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村民、居民间的事务有管理和调解的义务。
2.村委、民委会未调解成功的,可以请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司法所介入调解,如解调成功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调解协议。
3.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司法所未调解成功的,可以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要按判决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村建房时相邻的邻居有何义务?
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如果无理防止建房的,当事人可以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起诉。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邻居建房损害影响自身房屋,让他们停止施工,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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