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需不需要给对方发通知函
解除合同不一定需要给对方发通知函。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见,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的情况下,发通知函并不是解除合同的唯一必须的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诉讼期是多久
合同解除后诉讼期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n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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