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本身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进行了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或者土地的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门面房在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时,是需要依照当地政府所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的,对于不同地段或者是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有所不同的,不同的情况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计算,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例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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