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代理权情形
代理权的滥用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的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3.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的。
二、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为:因滥用代理权使被代理人、第三人受到损失的,由该代理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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