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3日,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长春交警将实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倒查制度。
责任倒查的主要对象范围为:凡是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发生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对其各项基础工作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倒查,对有失管、失控、失职行为的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责任倒查的具体项目包括:倒查事故发生地道路是否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正在翻修改造施工时,倒查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倒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和启用检查服务站,能否按要求对重点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和宣传提示。倒查恶劣天气、不良路况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控措施,及时预警提示。倒查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每50公里一台巡逻警车勤务管理制度和值班备勤制度。倒查肇事驾驶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严格的考试和审验,违法记分是否满12分未处理。倒查肇事车辆是否为无牌、无证、报废、拼装、非法改装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被及时发现而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辖区交警部门是否安排民警进驻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各项安全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倒查是否按要求落实接警、处警的有关规定和警医联动的措施;是否存在因处警不到位,不规范引发二次事故的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实事求是上报事故的相关信息。倒查客运车辆驾驶员是否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超速、超员违法行为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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