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正式借据的情况下,仅持有借款合同这一重要文件的前提条件下,仍然可将其视为重要的书证在法律层面上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乃是确凿无疑地证实借款事件及构建出借款双方权利责任关系的书面凭证。
只要该合同内容真实可靠、合乎法律规定,并且与待审案件具有紧密关联性,便足以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有力依据。
此外,当事人还需及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还款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以进一步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及其履行状况。
若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则可通过专业鉴定等手段进行核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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