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据悉,该《示范文本》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建设部要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建设部还要求,《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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