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口头提出支付令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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