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债务人异议及审查
时间:2023-03-04 21:41:31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一、诉讼中止有哪些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的;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成确定权属;

4、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信用卡逾期收到支付令怎么办

信用卡逾期收到支付令后应该依法履行还债义务,拒不执行支付令的,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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