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书面通知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开发商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移交手续的时间、地点和证件,且开发商通知中规定的交付日期给了买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便利,买方应按时办理移交手续。买受人拒不接受房屋或者未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必须承担逾期交房的风险。同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起由买受人承担。二是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现行示范文本规定,商品房交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规划验收证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取得房屋测绘成果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即所谓的“两证”)。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责任。三是如果交房日期临近,要督促开发商及时书面交房。因此,一旦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时拒绝出示相应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及时书面督促开发商交房。方法是:写一份书面的“提醒函”,交开发商签字(注意对方要盖章);或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对方,在邮寄文件上注明“提醒通知函”,并注意保留收据以备查询。
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款单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退还购房款,同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4在办理完相关房屋手续之前,不要急于接受房屋。
一些购房者在办理交房时,明知开发商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仍因急于装修入住而收房,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交房。此后,如果开发商长期不出示相应证明文件解除合同,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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