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两个问题,即是否判决离婚、如何公平得到共同财产的应有份额。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等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对付这种行为,说实话,律师也常常只能无奈地摊摊手。说声“无能为力”。如果你的财产是动产或者成为了动产,那么其流动性就无法控制了。在此,我想信口给咱们的立法部门提个建议:转移、隐藏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应当列为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认为有理的支持一下!!!
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担心和苦恼对方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遇到类似情况就束手无策。我总结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和相关对策简单谈一下:
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可采取的一般对策: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上述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和仅供大家供参考。
涉外离婚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
1、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方住在国外或境外;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有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等等。上述各种情况,首先遇到的是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离婚双方只要有在国籍或居住地其中之一个连接点上与中国有关,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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