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有以下不同:1、养父母子女是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是因父或母的再婚而产生的;2、养父母子女产生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双方在法律上就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了,但在继父母子女中,继子女和亲生父母的关系是不会消除的,双方在法律还是有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关系
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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