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纠纷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在原告邓X德等11人诉被告冯X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冯X土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前,本律师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整个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同时到法庭详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并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本律师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X德而非被告冯X土
原告诉状称“在2006年年初,原告邓X德到镇安龟场接了一单砌石的工程,只是包工不包料。”可见是邓X德承接工程,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X德雇请工人,因此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作为雇主的原告邓X德。即使存在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责任也是由承接工程和雇请工人的原告邓X德承担,而不是本案被告冯X土。至于冯X土接受邓X德的口头委托代领工资,也是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另一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委托人邓X德与受委托人冯X土协商解决。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冯X土尚欠原告邓X德等11人的工资款
虽然原告方的举证材料并非是原件,也无被告冯X土的签字,但被告冯X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是事实均予认可。被告冯X土口头接受邓X德的委托代领工资是事实,但不能据此确定冯X土欠原告的工资。被告冯X土口头接受邓X德的委托代领工资后,每次代领工资和借支款,均根据各人所做的工作量及工时天数计得应值的工资款,扣除借支的款项后,如数交给包括原告邓X德等11人在内的所有做工的人。被告冯X土除其本人应值的工资款留存在自己手中外,从来没有扣下一分一毫他人的工资。被告冯X土交原告邓X德等人工资时,都是根据计得各人应值的工资款数额扣除借支数后当面即时清洁,包括原告邓X德等11人在内的所有人领款也没有签名。各工人每次领取工资后,有关工资计算表(签领表)也按原告邓X德的要求一并交回其本人保管。至于原告邓X德等11人的工资数额是多少,原告邓X德等11人以外的9人应值多少,因相隔时间太久,被告冯X土已经无法记清。部分零星杂工计时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也是在完成任务时当即支付而无需签名领款,而这些工资也是包含在全部工资款额内的。现时原告邓X德只是交出1份工资计算表(该表并无领工资的工人签名和代支工资的被告冯X土确认,无法考究其真伪)作为证明“被告冯X土欠原告邓X德等11人工资”的证据,而没有交出所有的工资签领表,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该份无法考究其真伪的工资计算表(签领表)并无所有领取工资的工人签名,也未经被告冯X土的确认,因此不能证实存在欠原告邓X德等11人工资的事实。
三、应当由所有参与做工的20人一起结算,才能确定是否存在“被告冯X土欠原告邓X德等11人的工资”的事实
被告冯X土在法庭调查时多次强调,“各工人每次领取工资后,有关工资计算表(签领表)也按原告邓X德的要求一并交回其本人保管。”原告邓X德对这一事实也没有当庭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其对这一事实予以默认。如果原告诉状所称“尚有工资21595.60元在被告手中没有支付”是事实,那么除原告邓X德等11人外,其他的工人也会一同起诉被告冯X土,而不会就此罢休。但是,其他的工人并未一同起诉,有违常理。就是起诉的11人也只有少数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样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未经所有参与做工的人一同结算,根本无法确定各人应值的工资是多少,已经领取的又是多少。因此,应当由所有参与做工的20人一起结算,综合各方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欠工资的事实。原告邓X德作为雇主,自己保管工资计算表等资料,最清楚各人的工资情况,如果存在欠工资的事实,也应当积极负起支付尚欠工资的责任,其与冯X土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可以另案起诉。现时组织不明真相的其他工人起诉被告冯X土,其实是在误导法官视线,在推缷自己应负的责任。
四、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欠其工资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认真考虑并予采纳。
被告冯X土的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律师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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