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客体能否是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阐述,抢劫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务,其中包含法人所有之财产。换言之,法人也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范畴之内。若有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对法人所有权下的财产进行掠夺,应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适当的刑罚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客体有几个
首先,我们需明晰,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公共财物以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也包含了公民的人身权益范围。对于实施抢劫犯罪的罪犯而言,他们的最终目的通常是为了攫取财物,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力则作为实现这个目的的辅助手段。因此,本国法律明确规定将抢劫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内进行规治。
其次,无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是否成功获取到了财物,亦或是被抢夺财物的价值大小如何,只要其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非法占有,并且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那么便足以构成抢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数额特别巨大”和“导致他人严重伤残或死亡”仅是本罪行加重处罚的两个重要情节而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我国严格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阐明的内容,抢劫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公有财物和私人财物,这其中当然包括法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内。也就是说,法人也是构成抢劫罪的要素之一。倘若有任何犯罪分子利用暴力行为、恐吓言语或其他非法途径,对法人拥有的财产进行明目张胆地占有、侵占,那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施以相应的严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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