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租房行为需要担责的
时间:2023-03-30 14:00:38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第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

第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

第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六,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七,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以上行为需要会导致导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要将房屋出租或承租房屋,则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

一、公租房能转租吗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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