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里被野猫咬如果商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由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年前野猫咬伤鼻子今起诉医院判赔19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23年前,刚出生不久的李某因病住院,不料,在住院期间李某的鼻子和面部被不明动物咬伤,23年过去了,经历了四次手术的李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在婴儿时遭此伤害,在成长过程中及成年之后,均在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明显过高,酌情确定为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怀柔区第一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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