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区检察系统将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公开对外受理查询。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旭江介绍,这个系统查询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行政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对个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查询内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对单位行贿犯罪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查询上述内容外,还可查询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对查询有两种规定:一是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二是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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