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二次承包的问题,必须经过相关村委会的审批和上级部门的审批。若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所签订的转包合同即为无效合约,对于此类情况,当事方可随时提出要求取回所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对因提前终止转包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进行相应赔付。反之,若审批程序合法且合规,那么只能在原有的分包协议有效期满之后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归属于每个村庄的农民所有;对于已经被划分给村庄内部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则需要由这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或者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进行发包活动。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擅自改变本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农民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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