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想结婚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用哥哥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弟媳和弟弟不愿在一起过了要离婚,该告谁?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弟媳诉丈夫哥哥的离奇离婚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弟媳的起诉,建议弟媳去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2010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能识别谁是真正的结婚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4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某就告到西夏区法院,要求与丈夫的哥哥李大离婚。
西夏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结婚证书上粘贴的照片是陈某与李二的合照,结婚证登记的信息却是陈某与李大的信息,即结婚证书粘贴照片与婚姻登记信息不是同一人,陈某实际与李二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与被告李大从未共同生活过。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李大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陈某与被告李大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即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并告知陈某,其与李大的关系可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而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应向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
法官表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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