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是哪些
1、行为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5、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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