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秀建筑工程招标中,成功中标的中标人无权放弃该项目。一经依法确定为中标者身份之后,便不得随意放弃这个已取得的中标机会,除非出现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否则中标方若选择放弃中标的行为,将有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追究,因此,中标人应慎重对待自己所获得的中标签约,切勿轻言弃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