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资证明的办理
(一)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二、验资证明是什么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验资制度分析自1983年开始,我国对股权投资实行验资。按照现行法律,股权投资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由后者以书面验资报告证明其真实性;公司需按验资报告记载的数额,向登记机关申报和登记资本数额,这就是所谓“验资”。与出资是否真实有利害关系的人士为股东和债权人,验资制度的初衷显然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公司验资证明包括哪些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类型;
3、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4、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5、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6、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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