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耕作层是否遭受破坏?
时间:2023-07-03 15:53:58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一是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物料、硬化地面或压实耕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上人为抛洒有害物品或者向耕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耕地被污染无法耕种的。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他形式。破坏损毁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按破坏耕地罪认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被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经市或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剥离。

第三条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

第四条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实施表土剥离。其他形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经政府批准后,实施表土剥离。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应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

第五条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土地供应前可以先行进行表土剥离,待表土剥离完成后,再实施供地。

第六条负责表土剥离单位应在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之前,向市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表土剥离方案,并交纳每亩3万元的表土剥离保证金,表土剥离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表土剥离程度根据土地质量情况确定,一般在30?50厘米之间,表土剥离范围为除规划部门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剥离的表土应集中统一堆放储存,具体储存地点统一由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场地租费由市、县(区)财政解决。表土剥离单位应把表土运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表土剥离单位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完毕,报市或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市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表土剥离验收意见退还表土剥离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表土剥离单位)未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的,表土剥离保证金不予退还。表土剥离经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斟情扣除部分保证金。

第十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由政府直接实施的表土剥离工作。表土剥离管理费按表土剥离面积每亩1500元定额包干使用。政府直接实施表土剥离的,表土剥离费用由财政按实支付。

第十一条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简称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表土出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开设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表土剥离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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