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立遗嘱时将全部遗产分配给儿子而排除女儿的待遇。
理由如下:
首先,遗嘱仅能对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整和变更。
当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所处置的财产必须严格限定为其个人所有也就是私有财产。
若遗嘱内容涉及到他人的财产领域,那么相应的遗嘱部分则将无效。
此类情况常见于夫妇之间,其中一方向单身一方设立遗嘱时,有可能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遗嘱设立之前,必须要明白清楚,这些财产到底是由谁单独享有,还是作为共同财产。
其次,遗嘱中的内容不得剥夺那些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再者,遗嘱设定必须避免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出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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