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二、挪用公款罪中怎样区分使用的钱,是自己的钱还是公款?
(一)根据民法理论,首选需要区分钱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1、特定物概念: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定物一般是不可替代物,具有自身专属特征,一旦灭失,不可替代。例如:齐白石的书画、古董等。
2、种类物概念:种类物是依种类、品质数量等共有特征确定的物,是可替代物,如果灭失,可以替代。最常见的种类物,例如:花生、商场售卖的自行车、碗筷、蔬菜、水果等。
(二)钱,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根据民法理论,钱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根据民法理论,钱是普通的种类物,如果混同,具有不可分性,例如:我拿出10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你也拿出10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我们把200张人民币放在一个箱子里摇动,这样我们就无法区分哪些钱是我的,哪些钱是你的。再例如:你拿10斤花生,我拿10斤花生,我们把这20斤花生放到一个篮子里搅拌,结果我们也无法区分哪些花生是你的,哪些花生是我的。
(三)根据前述理论,挪用公款罪中,无法区分哪些钱是自己的,哪些钱是挪用的公款。只要嫌疑人具有挪用公款的事实行为,就涉嫌挪用公款罪,至于,是否立案追诉其刑事责任,按照立案追诉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即可。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指行为人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务,或虽未获得该身份但却经过聘用、聘任等方式获得了一定的职务,因而所享有的特定职权。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既包括本人基于职权直接管理或者经手,也包括其通过支配下级而实现的管理和经手。
四、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
根据立法解释,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由上可知,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非仅局限于归自然人使用的情形,在特定情形下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也能构成本罪。另外,根据相关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无论是职务侵占行为,还是挪用公款行为,均是要求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而二者之间也有一些不同之处,究竟,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差异有哪些?上文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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