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设现场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以下简称现场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跟踪全过程的监理活动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施工阶段。
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等结构混凝土和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的详细结构处理,钢结构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中,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艺、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预制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安装。第三条监理企业编制监理计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旁站监理方案应当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现场监理方案,对需要进行现场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当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场监理方案安排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第五条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现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质量检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二)监督施工方案和现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监督验收施工企业到现场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4)保存现场监理记录和日记,保存现场监理原始资料。第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监理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现场监理记录。施工企业现场监理人员和现场质检人员未在现场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八条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发现施工活动危及安全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停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第九条现场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需要现场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未实施现场监理或无现场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现场监理记录归档备查。第十条按照本办法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进行现场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现场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应当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格年检中认定为不合格,按下一个资格等级重新核定资格等级;因未按本办法实施边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外,还将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其他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